[12] 事实也具有相对性。在文艺理论的批评条件中,不可能像数理逻辑般的条件严谨,在推论过程中,有很多假设的条件只能是相对的满足,否则无法把结论进行下去。比如,王国维提出“吾侪当以事实决事实,而不当以后世之理论决事实,此又今日为学者之所当然也”(《观堂集林》卷一《再与林博士论〈洛诰〉书》)的观点,但究竟什么是“事实”?“事实”过去了,就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即相对性;“事实”不能亲历,即便对于你是亲历,但你转述出来,对于别人又是间接的了。如果拘泥于“以事实决事实”,则前一个“事实”的确认已经很难,后一个“事实”更无法得到验证。譬如C→B→A的推演过程:有C才有B,有B才有A,假如要认真论证C,它仍有来源、来源的来源,整个推演就无法进行下去。康德(1724-1804年)的批判哲学思辩到这种“判断的有效性”,因为我们确实没有这种凭主观先验的直觉来“推演”真相的“权利”(见:[美]梯利《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43页。);穆勒(1806-1873年)的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也说明凭先验的知识以归纳和枚举的推论不见得符合“因果律”(同上第569页),但是,我们别无选择,否则,就没有历史学。
[14] 埃德蒙德·胡塞尔《经验与判断》,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08页。
[16] “……是以将阅文情,先标“六观”:一观位体,二观置辞,三观通变,四观奇正,五观事义,六观宫商”。见:刘勰《文心雕龙·知音第四十八》。
[17] [美]理查德·扎克斯(Richard Zacks)《西方文明的另类历史》(An Underground Education),海南出版社2002年版。
[18] 杨冀骧《漫谈历史的研究》,《学忍堂文集》,《南开史学家论丛·杨冀骧卷》,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4页。“明了群体与个人的关系”,此说源自梁启超的历史研究法,他曾经指出旧史学的“四弊”:“知有朝廷而不知有国家”、“知有个人而不知有群体”、“知有陈迹而不知有今务”、“知有事实而不知有理想”;“二病”:“能铺叙而不能别裁”、“能因袭而不能创作”;“三恶果”:“难读”、“难别择”、“无感触”。见:梁启超《新史学》,《中国现代学术经典·梁启超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541-545页。
[19] 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梁启超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21、363页。作为西方社会学学科体系的奠基人,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1858-1917年)特别重视社会现象中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与差别,指出“个人心理现象不能解释社会现象”,它们各有其规律,并提出在检验社会现象的规则之中,比较方法必须“坚持因果关系的原则”。见:[法]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现代西方思想文库》,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82、102页。
[20] [美]鲁·阿恩海姆《艺术心理学新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2-、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