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自默通信集之<<与陌生女子的通信>>(之51)
塔:
“你说婚外情的出现合理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并不简单,不能只靠一时的个人情绪或已有常识来粗糙判断。
我说的“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是一个哲学原理。当然,哲学是否一定合乎人类的已有伦理,又是另外的话题。
既然“存在”了,一定有它发生的原因,有它存在下去的缘由。有因,就有果;有了果,一定事出有因。佛学讲“因缘”,就是讲原因、缘由;至于“因缘果报”,那是说“因缘”之后的以及再后的再后的结果。善因善果,恶因恶果,一般规律如此。
有时可以发现,“果报”(报应)并非立竿见影,立即生效,而是有一定的时差、误差,但是论事论理要从总体而言,从长期观察,还是符合统计规律的。
回到开始的话题:“婚外情”的出现与存在,是社会的自然现象——哲学研究的正是社会的和自然的现象。现象,不是本质,也不是原因,更不是解决的办法。发现问题,离解决问题还有距离。那么,被发现的这种现象,符合不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呢?可以讨论。
人类从原始的自然兽性而言,是性自由的。可是,从自然状态已经发展到文明时代的社会家庭制度以后,再出现“婚外情”,就不符合规矩——这“规矩”,当然是人为制订的,并依靠法律条文来保障、实施。古代社会和现在的一些民族,还可以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那也是人为的规定。
一个特殊的规定,不能代替其他。法律是人为的规定,这种规定也许不合理,但必须合情,必须执行,以维系家庭这一单元的和谐以及社会总体的稳定。情与理有所冲突时,必须有所取舍。
归纳一下:婚外情的出现,在自然属性上说,是合理的,也是合情的——合的是生理、性理、道理,人性、人情、感情,却不合已经习惯了的爱情、情理、心理、道德。正如你所说:“有时候觉得除去人的本性是合理的,有时候觉得对于道德又不是。”
那么,我们是服从“本性”还是遵循“道德”呢?这里的道德,不全是老子所谓的“道德”。“道德”:既有“道”又有“德”。“道”还有点随意性、自然性;“德”则全是人情事理、社会规范、伦理纲常。
所谓的“爱情”,是绝对自私的,对于女人尤其如此。男人有时可以“博爱”,但那也是自私的,谁也不愿意自作自受。
现在的婚外情现象很普遍,你说“普遍到大家都已经默许了”、“心里清楚嘴上不说”、“不同婚否,大家只要喜欢有感觉都在一起”,倒也未必,还需要细致辨析,毕竟男女在性事上的心态有所差异。
“也许我不结婚的原因也和这个有关系吧!”哈哈,这也许是你“厌男症”的病根吧。因噎废食,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这些都是古话啊。谋事在人,听天由命吧。
人可以欺骗别人的眼睛,但不能欺骗自己的心灵。
人可以保障自己的心态,却不能保障别人的行为。
人总觉得自己是例外,却忘记了别人不是例外。
崔2009-6-4 11:17
[附录]塔原信《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崔:
看到你信中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我在想那么婚外情呢?这合理吗??
我是不是有点儿太矫情和你较真那?不要误会啊!
我是在看到你说的这句话开始有所想。
你说婚外情的出现合理吗?有时候觉得除去人的本性是合理的,有时候觉得对于道德又不是。现在这个现象已经很普遍,普遍到大家都已经默许了,心里清楚嘴上不说。不论男女婚否,大家只要喜欢有感觉都在一起。
也许我不结婚的原因也和这个有关系吧!
塔2009-6-3 16:35
(崔自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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