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之后,咳……
文/崔自默 名,为天下公器,能者多取。一人之名,“正如地上的路”:其实本没有名,只是被说多了,便成了名。
在芸芸之中脱颖而出,成就一个名人,是很不容易的事情;那是天时、地利与人和的产物,总之,是主观条件与客观因素等等多方面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成名之前,其个人的努力是必须的;一旦成名,就立即加入了社会的其他成分,局面不再为其个人所能设想与控制。
有坐轿子的,就有抬轿子的,历来如此。客观条件之中,大众是一个主要成分。名人总是少数,而抬轿子的却是绝大多数。名人得意扬扬之际,往往忘记了那些抬轿子的,忘记了那些辛辛苦苦地抬着轿子前进的人们,忘记了应该怀有一分感恩之情。当然,以抬轿子为业、乐此不疲甚或奴颜舔痔者,被忘记甚至被唾弃,也是自然的,另当别论。
名人在故去很多年之后,还因为各种原因被“好事者”记起来,比如,为名人出书、写文章提及他们、收藏和经营他们的墨迹作品。无论如何,这些“好事者”,对于当年的那些名人而言,算是恩人,这些所好之事也是幸事;倘若这些“当事人”其地下有知,也会心存感激。可是,这时却往往忽然杀出一些人来,对这些“恩人”百般刁难、对此“幸事”横加阻拦,其目的,不过是从中渔利而已;至于其理由,则无外乎侵害先人的著作权、损害名誉等等。倘若说果然是这些“好事者”有了侵害或者损害之行为,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是应该的;倘若说这些“好事者”做的纯是好事,却被刁难了、阻拦了,则真是岂有此理、莫名其妙了。
为前辈做好事,是后辈的孝心之举、分内之事,倘若自家没有能力或兴趣,别人当然也无权干涉。——可是,一旦有人来替你做这些好事,你配合工作就是了,感激人家还来不及呢,——可是,偏偏这些“家里人”(当然,只是“某些”而已)却抓住此机会,宰人家一刀,稍不如意,就去告人家的状,官司赢了,一家人当庭分钱……咳,真丢人啊,连那故去的名人的脸也丢尽了。穷急了?!人家出书、写文章,退一万步讲,就算完全出于赢利的目的,也无可厚非,谁愿意干赔本儿的买卖?
“好事者”赔了本,自然就伤心;伤了心,自然就长了教训,就不再替那些故去的名人继续吆喝。随后,那些名人的名字,也很快会被忘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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